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刑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三
Seminar on Basic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(Ⅲ) 
開課學期
102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 
課號
LAW7387 
課程識別碼
A21 M261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5,6(12:20~14:1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5。
限碩士班以上
總人數上限:25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主題:不作為犯之法理基礎

不作為犯,一直都是刑法上最為晦暗不明的問題領域。不作為犯的問題,最簡單的例子,路人甲見到因車禍而受傷倒地的某乙卻不予救助,即使某乙因而死亡,一般也認為不構成殺人罪。但很明顯的,路人甲對於某乙的死亡結果具有迴避可能性,既然他可以決定法益的存否,為什麼還不是不法行為?由此可知,迴避可能性概念對於滿足刑事不法而言並不充分,還必須加入被稱之為保證人地位的觀點。這個觀點,使得刑法對路人甲不作為的評價,和對小孩的媽媽以及肇事駕駛人的評價有所區別。然而,這個觀點的內容以及基礎為何?為何作為犯的成立不需要這個觀點,不作為犯的成立就需要?是否意味著,作為犯和不作為犯無法被統一地整合在「法益保護」這個刑法最高導引原則之下?如果是,那到底要如何去找尋這個觀點?當然在不作為犯的領域裡,除了保證人地位之外,還會有一些困難問題。比如作為和不作為要怎麼區分?此一區分是決定究竟要適用作為犯還是不作為犯之法理的前提。舉例言之,車禍肇事的駕駛人,到底錯是錯在開車撞人的作為,還是沒有鬆油門踩煞車的不作為?另外,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也是長久以來的難題。相對於作為犯現實存在的因果關係,不作為犯無中生有的判斷方式,是否真的是在判斷因果關係?由此可否產生反思作為犯因果關係理解的契機?還有不作為犯的未遂與犯罪參與,在釋義學的層次上也仍有許多值得探討之處。



主要問題
一、 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標準
二、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分
三、 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
四、 建構保證人地位統一法理基礎的可能性
(一) 形式法律義務理論
(二) 支配理論
(三) 信賴關係理論
(四) 危險前行為理論
(五) 體制論
五、 對於個別保證人地位的反思與檢討
六、 不作為犯的未遂與中止
七、 不作為犯的犯罪參與問題
 

課程目標
強化對刑法基礎理論的理解。 
課程要求
同學應於第一次上課出席,以選擇及分配報告題目。報告題目不以課程概要所列著為限。於口頭報告時同學應先完成書面報告初稿,並於報告前至少兩日將報告檔案上傳Ceiba網站給修課同學參考。每位同學並應擔任一次報告評論人,針對他人的報告做5分鐘左右的批判性評論。期末應繳交完整的書面報告給授課教師。成績的評量以書面報告、口頭報告以及對他人報告之評論的綜合表現為基礎。修課同學不以有德文閱讀能力為必要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無 
參考書目
無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